申请人:深圳市润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微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555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306971号“RGD及图”商标、第3904332号“RCO及图”商标、第78893992号“RC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识别性。引证商标一被提起撤销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处于等实质审查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三尚为有效注册商标或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RGD及图”、“RCO及图”、“RCD”在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一、三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尚为有效商标或在先权利商标,故不再暂缓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