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01246号“BLISTI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LISTIM G1701246

阅读:57816 2025-05-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医桦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MAN & SCIENCE, SOCIÉTÉ ANONYME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9日对国际注册第1701246号第10类“BLISTI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717379号“…

  申请人:医桦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MAN & SCIENCE, SOCIÉTÉ ANONYME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9日对国际注册第1701246号第10类“BLISTI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717379号“iST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iSTIM”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并首先使用的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官网截图、产品网络销售展示页、申请人品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等证据的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外科和医疗用仪器和器械;医疗移植物;神经刺激植入物;神经刺激设备;电神经刺激器;用于诊断和治疗头痛及相关疾病的医疗器械及其部件;用于治疗头痛和相关疾病的电刺激设备,即:由人造材料制成的植入式肌肉或神经刺激器以及用于植入刺激器的器械;用于激活植入式起搏器的医疗器械;用于无线激活植入式起搏器的医疗器械;用于激活植入式起搏器的可充电电池式医疗器械;医疗设备,即:用于激活植入式起搏器的外部起搏器;用于诊断头痛和相关疾病的患者筛查工具包,包括:用于诊断头痛和相关疾病的医疗器械、用于记录在诊断头痛和相关疾病时收集的信息的电子数据记录器以及与用于诊断头痛和相关疾病的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医疗数据管理计算机软件,全部均成套出售;医用电刺激系统”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在第10类医用电热垫、热气医疗装置等商品上已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BLISTIM”与引证商标“iSTIM”字母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混淆或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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