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乐市孛罗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44723号“夏尔希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大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紧密联系,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经博乐市人民政府授权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博乐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函件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夏尔希里”系位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的一自然保护区名称,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