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03971号“2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2am”品牌创建于2004年,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唯一对应。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15130号“ALEXANDRA MARGNAT AM”商标、第23266843号“AM及图”商标、第63879916号“AM ANTHONY MAR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商标整体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显著部分上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营业执照、“Cabbeen”、“2AM”百度百科及相关检索资料、产品手册、申请人“2AM”天猫旗舰店信息、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书以及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暂缓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