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植得期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10903号“植得期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992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非日常用语,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状态截图、其他商标档案信息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植得期待”使用在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