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华泰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胜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05614号“华泰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433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新鲜槟榔”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植物”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631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新鲜水果”等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1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植物;活动物;小龙虾(活的);植物种子”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