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WUSHEN PALACE 77893778

阅读:94282 2025-05-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浙江朝马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朝马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893778号“WUSHEN PALA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浙江朝马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朝马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893778号“WUSHEN PALA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USHEN PALACE”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童装;婚纱;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22021号“PALACE”,以及在先注册第36913715号、第37107631号“PALAC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WUSHEN PALACE”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PALACE”,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893778号“WUSHEN PALAC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WUSHEN PALACE 7789377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93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