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837081号“品源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品源阁及图 79837081

阅读:94399 2025-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荣鸿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37081号“品源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85415号、第67623…

  申请人:广州荣鸿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37081号“品源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85415号、第67623619号、第65053325号、第49371166号、第60370493号、第50859595号、第79221348号、第1300774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设计来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在企业经营所需的商品、服务上均申请注册了系列商标。另外,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处于三个月的异议初审公告期,效力有待商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核定使用的“康复中心;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品源阁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待定;引证商标八处于续展宽展期内。鉴于引证商标一、八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申请/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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