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ZINPRO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0973号“FORTIFY THE FU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情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经在中国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且该商标也已在世界范围内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FORTIFY”、“FUTURE”的中文释义;类似商标信息;在先裁定;申请人FORTIFY THE FUTURE项目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FORTIFY THE FUTURE及图”,该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理应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且鉴于商标评审的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亦不能成为其应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