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蛇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百利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35545号“Serp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170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国际注销”的申请。其次,申请商标与第162077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注册成功。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申请人已经在同类别上成功注册了“SERPENT”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