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463134号“格德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格德富 40463134

阅读:84315 2025-05-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格兰富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沃德威派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70885号《关于第40463134号“格德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8482号…

  申请人:格兰富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沃德威派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70885号《关于第40463134号“格德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84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112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1、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及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销售情况证明、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市场占有率及排名证明、项目合同、销售发票、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及维权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泵”商品上达到驰名状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调节装置;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配电箱(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赖以驰名的“泵”商品在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争议商标注册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足以使中国相关公众认为使用争议商标的经营者与使用引证商标二的经营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2、鉴于本院已认定引证商标二构成驰名商标,并据此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依据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本院对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另,一审判决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商号权的规定,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对该条款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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