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陶显琴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37380号“即兴花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52595号“即兴爆肚”商标、第14330947号“即兴微购”商标、第8744726号“即兴现代音乐学校 ”商标、第26148174号“即兴爆肚”商标、第37345210号“即兴爆肚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