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酱酒视界科技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谭魏江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8日对第62730416号“酱视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且反复抄袭、复制和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正当占用商标公共资源,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官网截图;
2、在先品牌介绍;
3、相关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被申请人名下公司长期运营“酱酒视界”平台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官网截图、网络平台运营情况;
2、作品登记证书;
3、被申请人及名下公司制作的漫画;
4、维权情况;
5、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创作来源进行说明,未对其囤积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及说明,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缺乏真实使用目的,属于囤积商标、浪费商标资源的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查实,其申请注册目的难言善意。综上,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申请注册,2022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经济或广告目的而策划和举办交易会、展览会和展示;市场营销;人事管理;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2、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2022年9月30日申请人将其名义变更为贵州酱酒视界科技传媒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