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路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阿凡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欧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8日对第49600587号“阿凡提 AFANT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完全复制了申请人在先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二、“阿凡提”的动画形象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对其摹仿复制,是明显的恶意注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申请人利益,极易误导相关公众,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1、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企业介绍、作品目录及所获荣誉;2、《阿凡提的故事》获奖证明;3、《阿凡提的故事》创作剧本;4、《阿凡提的故事》公映的电影目录;5、(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6、“阿凡提”作品在电视、杂志及网络媒介的宣传报道;7、“阿凡提”部分授权商品的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早先便拥有“阿凡提”的商标在先权利,且经过被申请人20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其品牌早已被相关消费者熟知和认可,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阿凡提”是被申请人的企业商号,一直使用至今。“阿凡提”并非申请人所独创,也并非因为申请人的一部动画片而与之产生唯一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一直诚信经营,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长期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商号权是工商登记后所赋予的企业名称的使用权利,不应该扩大保护,也不允许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7日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无酒精果汁;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苏打水;能量饮料;豆类饮料商品上取得注册。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沪知民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阿凡提”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和曲建方共同享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5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主张的“阿凡提”角色造型美术作品曾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沪知民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享有著作权。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上述法院认定的申请人享有“阿凡提”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事实,我局予以认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阿凡提》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申请人主张的美术作品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难谓巧合,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被申请人具有接触申请人作品的可能。综上,被申请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禁止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三、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