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109990号“ITF”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ITF G1109990

阅读:188677 2025-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ITF LICENSING (UK) LTD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09990号“ITF”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3689号决定,于202…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ITF LICENSING (UK) LTD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09990号“ITF”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3689号决定,于2024年0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国际网球联合会介绍、国家图书馆慧科数据库获取的期限内报道、商标使用批准、地板分级证明、2022年大师赛延期通知、2023年大师赛报道、注册人微博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9月11日至2023年09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运动用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国际网球联合会,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关于国际网球联合会的百度百科介绍;2、注册人网站上公布的世界网球巡回赛青少年的时间表(2020年);3、注册人网站上公布的世界女子网球巡回赛的时间表;4、注册人网站上公布的国际网球大师巡回赛的时间表(2020年);5、关于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除北京冬奥会测试赛等重要赛事外,2020年内原则上不举办其他国际性体育赛事和活动的通知;6、媒体报道;7、注册人与中国网球协会之间的往来邮件;8、被申请人网站上公布的世界网球巡回赛青少年的时间表(2023年);9、被申请人网站上公布的世界男子网球巡回赛的时间表(2023年);10、被申请人网站上公布的国际网球大师巡回赛的时间表;11、被申请人网站上公布的优衣库轮椅网球巡回赛的时间表(2022年);12、被申请人在中国举办网球锦标赛的部分报道;13、被申请人微博账号中发布的内容截图;14、国家图书馆检索的关于ITF报道材料;15、浙江天龙网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给注册人的关于各种类型网球的发票以及装箱单;16、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批准的网球生产列表以及运动场地表面列表;17、注册人出具给北新弹性地板有限公司的网球场地等级划分函以及证书;18、网球批准函;19、浙江天龙网球股份有限公司的alibaba网店网页信息;20、销售页面以及消费者评价;21、 浙江欧帝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网站上显示其通过ITF国家网球联合会认证的网页、以及网站上展示的ITF认证证书(网球);22、石狮市卡西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店铺网球产品销售页面以及消费者评价。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复审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经对比查证,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通过国际注册指定领土延伸保护至我国,核定使用在第28类运动用品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31年9月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28类全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不属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资料,或未涉及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或未涉及复审商标,或未涉及复审商品,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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