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784572号“JEEK”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JEEK 26784572

阅读:51389 2025-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珊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正优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84572号“JEE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5495号决定,于2024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珊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正优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84572号“JEE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5495号决定,于2024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合同、发票、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9月04日至2023年09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电信信息”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信信息;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视频会议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将被申请人的证据转给申请人进行确认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复审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以复印件形式):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2、公司前台及办公室照片;3、企业信息服务合同及发票、银行回单。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在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中的答辩材料及上述证据材料复印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首先,被申请人早已注销,并未将复审商标转让给其他主体,其商标已经不存在继续使用的条件。其次,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大部分为自制证据,且并无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直接证明,其证据证明力有限,并且其证据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综上,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不能有效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复审服务项目进行了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月13日止。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3年9月4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4年7月2日作出复审商标在“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信信息;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视频会议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故本案的审理范围为“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信信息;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视频会议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3、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查询可知,被申请人成立于2017年6月27日,于2019年5月24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云知字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企业依法注销。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进行使用,授权期限在指定期间内,授权书签订日期为2021年3月28日,亦加盖了被申请人的公章。我局查明事实3显示该公司在授权书签订日期前企业名称已变更为北京云知字数科技有限公司,不应再以原名义签订授权书并加盖原公章,故证据1存在明显造假嫌疑。据此,我局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从严审查,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被许可人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均不予采信。综上,结合被申请人全部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信信息;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视频会议服务;提供在线论坛”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3日

本文《关于第26784572号“JEEK”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JEEK 267845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8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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