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655178号“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藏 78655178

阅读:141225 2025-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藏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55178号“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598227号、第78323583号、第77887810号、第77871486号、第77394069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藏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55178号“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598227号、第78323583号、第77887810号、第77871486号、第77394069号、第75669055号、第41301847号、第59668835号、第16047629号、第44005627号、第28543907号、第11210966号、第12665224号、第58714697号、第57016543号、第41315915号、第49512819号、第495048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五、九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十二专用期届满后其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十三的专用权于2025年3月20日届满,现处于《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宽展期内。该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十、十一、十三至十八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十、十一、十三至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十、十一、十三至十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十、十一、十三至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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