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文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98937号“Goodpla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证了第50669139号“999 PLANET”商标、第51988733号“721PLANE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字形、含义及文字构成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指定的化妆品、无芯香氛蜡(芳香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化妆品、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