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丘市欧瑞克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53246号“欧瑞克OURUI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书中引证了第15927946号“欧瑞克”商标、第11481988号“G-POWER及图”商标、第8225627号图形商标、第7519114号“HYL及图”商标、第8352846号图形商标、第7519134号“HY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局复审认为,因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二者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