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美子
委托代理人:温州忠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05975号“vitamusica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是对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和保护,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特定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71823111号商标、第62606340号商标、第56313024号商标、第12235065号商标、第8126419号商标、第1347126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区亦不同,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公告撤销,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依然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广告;进出口代理;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若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