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芮城县益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企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18482号“益禾农业 YIHENONG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321号商标、第3915511号商标、第4460523号商标、第23744520号商标、第23744521号商标、第10529112号商标、第14747432号商标、第80076091号商标、第46772356号商标、第64832830号商标、第160435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宣传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在商标注册申请中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