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彼得米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21280号“GGG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87676号商标、第1796781号商标、第70788370号商标、第25类国际注册第10299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都是全球知名品牌,且在全球市场上已经事实共存多年。引证商标四所有人认为双方商标不近似,并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店铺销售商品的页面信息、相关宣传报道、决定书、商标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同意书不予认可。另,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