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株式会社可露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知智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容专家(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118111号“bc Beauty EXPERT sanctuary sp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7038号决定,于2024年05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美容专家(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官网宣传截图、网络平台产品展示页面截图、销售声明书及付款记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化妆品、香精油”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株式会社可露的撤销申请,第4118111号第3类“BEAUTY EXPERT;SANCTUARY SPA”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连续三年未经使用,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取得复审商标注册后,一直通过自用及许可使用方式积极使用和宣传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复审商标档案;
2、商标使用授权合约、被授权人工商信息;
3、被申请人在第3类其他“be”商标档案及相关撤销复审决定书;
4、被授权人微信公众号相关网页;
5、被申请人品牌官网相关网页;
6、被申请人线上商店网页;
7、被授权人实体门店地图检索截图;
8、复审商标宣传册、扇子制作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及实物图片;
9、美容中心收据、银行票据、客户保健养生疗程历史单及客户声明书、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10、按摩油、面膜粉等产品付款批核表、银行回单及发票、产品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于撤销复审证据中。
我局向申请人交换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6月1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于200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27日。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20年12月6日至2023年12月5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指定三年期间内被授权许可使用人广州贝倚美容健身有限公司向顾客黄安娜开具的保健养生疗程服务收据、银行付款单、顾客声明、网站宣传材料,辅以产品图片、按摩油购买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洗面奶、化妆品、香精油”商品上经过使用,鉴于“肥皂;浴液;洗发液;护发素”与“洗面奶、化妆品”为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