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宗白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宗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37560号“VI BIABA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 BIABA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34777号、第43840906号“N”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的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37560号“VI BIABA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