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汤少华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33001号“小龙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51289号、第59420915号、第79129996号、第7966607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且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龙哥”,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虽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