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康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康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倪梯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6184375号“九枪鹿国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枪鹿国际”指定使用于第25类“袜;靴;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23499号“三枪”、第37956966号“THREEGUN”、第1106825号“三枪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针织品(服装);童装;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三枪”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不近似,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84375号“九枪鹿国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