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单县西红柿协会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46408号“单县西红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单县年鉴2020》(中国文史出版社2020年10月出版)、《农业知识》(2017年7月第2周刊)足以证明“单县西红柿”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山东风物大全》(世界知识出版社,1990年6月出版)、《齐鲁乡情概观》(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9月出版)、《菏泽地区年鉴1999》(齐鲁书社,1999年3月出版)、《山东旅游年鉴2003》(中国工人出版社,2004年3月出版)、《中国名优特产大全第1辑》(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6年7月出版)也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检索截图;《山东风物大全》、《齐鲁乡情概观》、《菏泽地区年鉴1999》、《山东旅游年鉴2003》、《中国名优特产大全第1辑》内容节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人提交的《单县年鉴2020》(中国文史出版社2020年10月出版)不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声誉。补充提交的《农业知识》(2017年7月第2周刊)不能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商标申请注册阶段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如下证据:单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申请注册“单县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证明;《“单县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单县西红柿”产品简介;《单县年鉴2020》、《农业知识》文献记载;检测机构协议、法人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检测设备清单、资质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根据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山东旅游年鉴2003》(中国工人出版社,2004年3月出版)文献记载显示,“单县西红柿”产品为大棚种植,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单县西红柿”产品的特定品质或其他特征主要由当地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因此,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