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林基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25848号“好医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8858590号“医靠”商标、第9667888号“好依靠”商标、第31205304号“好依靠 GOODBAC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净化剂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审理决定在“吸收式失禁用尿布裤;卫生巾;卫生垫;卫生短内裤;失禁用尿布”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于2022年8月6日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净化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湿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汽车上光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净化剂、消毒湿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