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悦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家家有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48178号“特霏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36490号“特非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字形设计、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