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义: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15789号“魔法锁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48561号、第28212338号、第18273457号、第19450114号、第15814098号、第21498979号、第720557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七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七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四、五所有人已注销。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指定的“动画片;网络通讯设备”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但决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仍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三、四、五的所有人已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三、四、五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引证商标二、七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