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世创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931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118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035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3年5月27日第1841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