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天堃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天堃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314714号“臻丽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丽涂”指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045700号“立邦臻丽石”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类“油漆;着色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4714号“臻丽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