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会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会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鼎信远达(青岛)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78658号“崂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气泡水;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大麦啤酒;无醇啤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80688号和第6026950号“崂山”商标、第17555796号“崂啤”商标、第25023710号“崂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第980688号“崂山”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78658号“崂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