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曹村COCUN及图 76050760

阅读:80087 2025-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林初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启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小青 委托代理人:沈阳慧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初静对被异议人谢小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50760号“曹村COC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

  异议人:林初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启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小青

  委托代理人:沈阳慧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初静对被异议人谢小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50760号“曹村COC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曹村COCU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老花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019311号“曹村港CAOCUNGA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太阳镜;教学仪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且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50760号“曹村COCU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曹村COCUN及图 7605076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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