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史凤源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80224号“米莊拌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餐馆等全部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02549号“米村及图”商标、第18548565号“米村料理及图”商标、第20699102“米村”商标、第69335640号“米村拌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米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显著部分及引证商标三“米村”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该标志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来源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