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两只老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权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93678号“玉米巴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65788号“玉米名宴YUMIMINGYAN及图”商标、第23762351号“大玉米”商标、第5006255号“老玉米”商标、第29254156号“玉米楼”商标、第26284821号“钰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咖啡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玉米”,该词与引证商标五“钰米”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