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675535号“一生香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生香爱 78675535

阅读:146620 2025-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香百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广东爱车小屋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米鹿(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75535号“一生香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63842号“一生醉爱”商标、第2810…

  申请人:广东香百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广东爱车小屋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米鹿(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75535号“一生香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63842号“一生醉爱”商标、第28104112号“一生我爱”商标、第24521966号“一生所爱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间已共存,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之外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一生香爱”与引证商标三中文字“一生所爱”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1日

本文《关于第78675535号“一生香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生香爱 786755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7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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