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凯尔西工作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达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爱拓电气(天津)有限公司
异议人凯尔西工作室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爱拓电气(天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885858号“ETKH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TKH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欧姆计;电测量仪器;变压器(电)”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提供了授权北京布锐孚电气有限公司为代表公司的授权书扫描件及翻译件、爱拓电气(天津)有限公司和北京布锐孚电气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截图、往来电子邮件公证件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在医疗领域电气安全设备上已在先使用“ETKHO”商标。北京布锐孚电气有限公司是异议人在中国的代理公司,本案被异议人爱拓电气(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布锐孚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大股东均为吴灵晓,因此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本案被异议人基于除代理或代表关系外的其他关系明知异议人“ETKHO”商标。综上,被异议人将与异议人“ETKHO”商标字母组合、表现形式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异议人另称被异议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5858号“ETKH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