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钟佳美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唐尧牡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奥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009453号“一城国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5660号决定,于2024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04月01日至2024年03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化妆剂”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维持复审商标在“1.化妆剂”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复审商标在“1.洗衣液;2.去污剂;3.鞋油;4.研磨剂;5.香料;6.牙膏;7.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8.动物用化妆品;9.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网络搜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任何使用情况。被申请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连续使用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复审商标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综上,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被申请人所独创,为被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商标。复审商标作为被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已享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了独有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厂区实景照片;2.产品网络销售展示页及相关评价截图;3.网络销售订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如下(电子扫描件):4.被申请人工商信息;5.产品及包装照片;6.微信订单聊天记录;7.出库单;8.产品包装订货合同、银行转账回执。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7月27日。
2、本案仅针对决定中复审商标维持注册的“化妆剂”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部分进行审理。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证据3订单标题显示有“一城国色”、“爽肤水”、“精华水”等字样,同时结合证据2、5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带有复审商标的爽肤水、精华水等商品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销售。而爽肤水、精华水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剂商品,故可以在化妆剂商品上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化妆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