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厦门十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省小十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十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省小十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520379号“小十点书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十点书画”指定使用于第45类“为他人提供个人购物服务;版权管理;版权管理咨询;版权许可;版权许可咨询;与印刷品著作权行使相关的法律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56599号“十点读书”商标、第35052611号“十点听书”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家务服务;社交护送(陪伴);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主体部分汉字“小十点”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部分汉字“十点”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20379号“小十点书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