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思睿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潘益健
异议人思睿公司对被异议人潘益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899015号“思睿绮莉THEORY CHER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思睿绮莉THEORY CHERR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服装;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0236号、第10580737号“THEORY”、第30350588号“思睿”商标、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60799号“THEOR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中文和英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99015号“思睿绮莉THEORY CHERR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