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虹马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64412号“虹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966188号“虹马”、第62628028A号“一虹马一”、第62788928A号“㗊虹马㗊”、第62633904A号“虹一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经商评字(2024)第14261号、第24757号、第14273号、第1425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无效宣告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9类“硅石(石英)”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