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立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25737号“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183094号“囍 爱之密婚恋俱乐部及图”商标、第79783766号“囍 AI”商标、第16445170号“盛世红双囍SHENGSHIHONGSHUANGXI 囍及图”商标、第4531648号“红丝线 美好姻缘一线牵 囍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40106159号“囍 小钿囍事XIAOTIANXISHI”商标、第77430267号“囍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律师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调解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囍”与引证商标三至六中可独立识别部分文字“囍”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三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