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87680号“NASTY BEA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NASTY BEAST”系申请人精心独创,是为庆祝申请人成立21 周年而推出的。“NASTY BEAST”这个名字反映了申请人以大胆前卫著称的品牌形象,旨在吸引眼球,传达一种兴奋和强烈的感觉。“NASTY BEAST”一词并不必然被翻译为“肮脏的野兽”,尤其是“NASTY”一词对应多个中文释义,并不必然译为“肮脏的”。对于母语为中文的中国消费者而言,并不必然知道申请商标具有上述含义。即使将本案申请商标中的“NASTY”译为“肮脏的”,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作为商标使用时将产生不良影响。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品牌介绍、词典解释及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ASTY BEAST”可译为“肮脏的野兽”,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