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明
委托代理人:西安标哆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87779号“焖锅鹅宴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548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放弃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制备即食食品用厨房工作台的出租”商品的注册申请。待引证商标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制备即食食品用厨房工作台的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本案的审理范围是申请商标在“咖啡馆”等其余服务上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制备即食食品用厨房工作台的出租”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商标局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制备即食食品用厨房工作台的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