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普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科粤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86352号“甄优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84260号“柯壹柯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953488号“变 SO Bizn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569172号“柯壹柯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尚可区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