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绥阳县思敏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98738号“合平烟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21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454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二其专用权至2024年5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