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德隆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44516号“德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0769002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5929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在该项商品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引证商标二在成品木材等其余商品上正处宽展期,尚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成品木材等其余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