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喻迈豪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99761号“Ne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25976840号商标(即引证商标一)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928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第31197951号商标(即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餐厅”等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见第1929期《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