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市坚煌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正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71740号“坚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864223号商标、第72378727号商标、第6900308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0日